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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43:在校学生寝室受伤,床铺瑕疵学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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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义国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曾任教多年,秉持为人师表、勤奋好学之品质,做人低调,办事踏实,工作敬业,恪尽职守。擅长办理民商合同、保险、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办理了多起异地维权经典案例。先后荣获宜昌市优秀律师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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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床睡觉脚踏空,脾脏摔破六级残

  秦某系被告宜昌某中专校数控班学生,2008年9月1日秦某午饭后回宿舍休息,在爬上双层铁架床上铺时,由于固定铁架床上层的螺丝松动,铁架床向身后猛的一晃,踩踏在铁床上下铺间的唯一横栏上的左脚一滑,脚踏空摔倒在地面造成左腹部受伤。同月8日清晨秦某突然左腹疼痛加剧,病情恶化,由其同学送往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伴失血性休克,行脾切除术。后经司法鉴定其残疾等级为六级。

  原、被告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为此秦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三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秦某自己承担60%的主要责任,学校仅承担40%的次要责任,赔偿秦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五万余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秦某父母作为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本所代理二审。

  学校过错更明显,责任划分不公平

  原审法院对双方过错认定、责任划分上显失公平。学校提供的双层铁架床的固定螺丝松动,造成攀爬时床架发生晃动;双层铁架床左侧立柱上仅有一个供上下床一只脚踩踏的支架,支架长度、高度均不合理。因此该床铺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秦某上床午休时跌落地面腰部受伤,同时学校还存在管理、救助不到位、不及时的过错,造成了秦某六级伤残(摘除脾脏)的严重后果。学校提供的生活设施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存在重大过错,原审判决其仅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年纪轻轻就残疾,精神抚慰不可少

  秦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学校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已经查明因学校的重大过错导致秦某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可又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没有说服力。侵害上诉人秦某的健康权、身体权,致受害人达到残疾等级,正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二)姓名权、健康权、身份权”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改判,上诉请求全部被支持

  基于以上的理由,在综合评估二审改判的风险后,本所果断代理秦某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改判学校承担60%的主要责任,秦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其中判决学校赔偿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学生安全事故,

  学校要更多担责,防范于未然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更多的管理和监护职责,对学生课桌椅、体育设施等,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进行维修、更换。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学习、休息、锻炼过程中的安全,才能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让家长放心,社会放心。而不是等到出现安全事故,如何为自身辩护,如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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