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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拨云见日,宜昌某公司二审反败为胜

  宜昌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宜昌公司)(经营建材的小型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一起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宜昌公司1996年起从某银行租下一套门面房,十年来一直按约交租,守法经营。2005年初,银行向宜昌公司征询是否有意购买这一门面房。宜昌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表示愿意购买,因为这处门面不仅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更是见证了公司的起步与发展。然而天不遂人愿,正当宜昌公司准备筹资购房的同时,突然接到一纸“逐客令”。某老牌房地产公司以通告的方式告知宜昌公司,该房系他们所有,并已经卖给了S,同时勒令宜昌公司限期搬走。宜昌公司此时大惑不解,十年来一直向银行交租,怎么突然房子变成了房产公司的?通过进一步的了解,发现1994年房产公司因兴建商品房拆除了一处银行的旧房。双方还签订一纸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先提供一处过渡房给银行使用,待新房建成后,房地产公司给银行同等面积的新房,而银行则归还过渡房。但是,新房建成后,房产公司未能按约给银行同等面积的新房。时至今日,已过十余载,老牌房产公司早已风光不在,濒临破产;银行却由一个储蓄所变成了分行;唯一没变的就是承租人宜昌公司。到这里,大家会觉得虽然房产公司没给银行新房也没给补偿,但银行一直占着过渡房,不管是用还是买也不吃亏。那为什么房产公司在沉寂十年后突然冒出来宣称房子是他们的,而且已经卖掉了呢?这样做银行不是吃了大亏吗?通过更进一步的了解,发现了更多让人惊奇的事:原来房产公司与银行在十年后突然就原拆迁问题达成一致,由房产公司支付银行12.8万元,银行同意房产公司收回房屋、房产公司收回房屋后,马上就以同样12.8万元的价格出手,将房屋卖给S。这个S居然是银行主管该门面房的职员Z在外读大学的女儿,而这家银行已明令禁止员工参与购买本行处置资产。宜昌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了,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房产公司、Z、S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优先购买权,判决S与房产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过渡给银行十年但产权仍属房产公司,其转让给S的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宜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后,宜昌公司百思不得其解,来到本所聘请主任陈守邦律师代理二审诉讼。陈守邦律师听取介绍后,又详细审阅了一审案件材料,通过认真分析认为:房产公司在拆除银行旧房后,因无力补偿,实际已将该过渡房房抵偿给银行,真正出卖人是银行而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收S的购房款是12.8万,付给银行的补偿款也是12.8万,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仅仅只充当了一个二传手的角色;从法律的适用来讲,宜昌公司作为承租人,不论是房屋所有人还是出租人转让房屋均应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2006年9月1日,该案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陈守邦律师巧妙的发问,令五名被上诉人无言以对;对优先购买权规定的解释独到精辟。他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官认可,2006年10月23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房产公司与S的买卖合同无效,宜昌公司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色的代理,终于让宜昌公司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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