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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露马脚 巧析自认定胜局

  2004年9月,某建筑公司从某工地中途撤出,按要求,该公司应在9月20日前将所有施工设备清离现场,否则,接替施工的队伍有权任意处置。为此,建筑公司遂决定将施工用电梯以5万元卖给某租赁公司。9月14日,租赁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了4万元,建筑公司出具一份《收条》:“今收到电梯预付款4万元,余款1万元在电梯交付后付清。”当日上午,租赁公司派车到工地将电梯的部分散放的配件运走,电梯的主体部分因拆卸困难仍留在原地。十多天后,双方发现电梯已被工地新驻进的施工队伍拖走。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2004年11月,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电梯,要求建筑公司解除买卖合同,返还预付款4万元。我所接受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参加诉讼。

  开庭前,本律师与建筑公司交换意见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公司是否已交付电梯。如未交付,建筑公司败诉将成定局。由于该交易对电梯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均为口头约定,无书面证据证实建筑公司已交付,故建筑公司非常无奈,不得不接受这一不利的现实。

  虽然被告已认识到极有可能败诉,但律师不能就此心安理得消极应对,仍然要尽力争取一切胜机。庭审中,双方按部就班地就现有的书证进行了举证、质证。随后,本律师在向对方发问:你公司在9月14日拖货后是否向被告出具收条?此后是否与建筑公司联系过提货的事宜?是如何得知电梯已被他人运走的?对方显得非常无辜地回答:被告没有要我们打收条;此后,被告再未与我公司联系过,我公司在十月初时派车到现场运电梯时才发现电梯不见了。本律师马上意识到胜机来到,立即提醒书记员将其回答记录在案,并继续追问:被告早已撤出工地了,如未把电梯交给你公司,你怎会不与被告联系而直接去拖货?原告一时不知如何作答。随后,本律师又当即补充提出了事先已准备好的证据-------2004年9月被告负责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以此证明双方曾多次进行通话。此举再次令原告非常尴尬。

  在辩论中,本律师紧紧抓住对方的以上陈述,结合其他事实,深入分析其陈述背后所隐藏的事实、所揭示的法律关系:1、原告在支付4万元货款后的当天,已自行带车拖走电梯的一部份。这一事实表明交货时间是在当天,即2004年9月15日;交贷地点为电梯所在的现场;交货方式是买方提货。2、原告已拖走的这一部份电梯配件没有向被告出据收据。这一事实表明电梯不是部分交付。如果是部分交付,原告应出据所收到货物的单证,以表明还有部分货物未收;反过来说,只有当全部履行,才不用出据收货单证。3、原告称2004年10月初去拖电梯时才知道电梯不见了。

  这一自认,表明上诉人不是依被告的要求去拖电梯,而是主动去拖电梯,即只有当电梯已交付给原告的情况下,原告才会不经被告的安排主动去拖电梯。同时,本律师还提醒法庭注意原告的虚假陈述,以此影响法官对原告意见的认同度。

  一审判决充分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又驳回了上诉。

  客观地讲,本案是一起两可的案件。但由于对方虚假陈述被我方戳穿,致其诚信受到怀疑,进而影响了法官对其诉请事实真实性的认同;其不审慎(但也是真实)的自认,被我方抓住不放,更进一步加深了法官对交付已经完成的判断,从而导致了被告的胜诉。

  对方的陈述,就是你的胜机。抓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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