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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9年至003年,秦某就读于宜昌市某中学。2002年4月10日下午,上体育课时,按老师安排,秦某和同学到一边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几位同学相绊后摔倒。秦某头部撞到场边的水泥花坛上,当场昏迷,经住院治疗,诊断为III级脑外伤,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这一事件,给秦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秦某的家庭也为支付巨额医药费而背上沉重的债务,秦某还因此休学一年。此后,秦某的母亲多次向该中学提出赔偿请求,均遭拒绝。
秦某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为在校学生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运动场所和设施,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上述事件的发生与该中学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中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委托郑国庆律师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承办及审理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郑国庆律师多次到现场了解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向相关同学调查了解并制作笔录,查询运动场所和设施的国家标准。2003年底,正式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判令该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学校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以缺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7年初,最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历经四审,历时三年终于使受伤的学生获得了应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