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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维权四次审判-体育课上撞成脑外伤获赔 6 万

  在学校,体育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但由于运动场所不规范、体育设施陈旧、安全防范不到位等原因,体育课、运动会上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6月17日,宜昌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陈琼专程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工作人员替儿子维权。在经过5年的漫长维权后,她在体育课上受伤的儿子终于获得了6万余元的赔偿。

  打篮球撞成九级伤残

  2001年,为了给儿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陈琼远离亲人和老家,带着儿子曹平从陕西勉县来到宜昌城区打工。

  曹平深知母亲打工的艰辛,学习特别刻苦。上初中后,母亲让他就读于城区某中学。城市交通发达,车来车往,陈琼最担心的就是儿子的安全,每天她要目送儿子过街到看不见背影,晚上看到儿子安全归来,心里才踏实。

  然而,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2002年4月10日下午,正在干活的她,突然接到学校的通知,要她迅速赶往医院。她来不及多问,放下手中的活便直奔医院。赶到医院的时候,儿子已躺在病床上昏迷不醒。陈琼痛哭起来,为什么会这样呢,儿子会醒来吗?

  原来,当天下午曹平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按体育老师的安排与同学打篮球,后来鞋带松了,于是到球场外系鞋带。曹平见同学田可运球过来,就从场外冲向田可,结果在抢夺他手中的篮球时突然与另一位同学发生碰撞,三人同时倒地。曹平被撞后,头部撞到球场边线外的水泥花坛上,当场昏迷。

  其他同学见状,迅速派人分头找体育老师和校医,因当时没找到上课的体育老师和校医,几名同学就将曹平背到学校医务室焦急地等待。

  几分钟后,校医回到医务室,检查发现曹平昏迷不醒,伤势严重,于是马上安排人将他送到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抢救。经医生诊断,曹平伤势为三级脑外伤,后来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2002年,曹平两次住院共治疗73天,支付医药费60296.46元及部分交通费。因为伤势严重,曹平不得不休学一年,这期间他支付了学杂费364元。

  一审判决学校不服

  作为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为儿子治病,陈琼花光了仅有的积蓄,再也没法支付医疗费了。后来,她还回到老家借钱。最后,在儿子的赔偿问题上,她与学校多次协商无果。

  2003年3月,陈琼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在承担了大笔的医疗费用后,她已经没有能力承担打官司的费用。这时,好心人建议她申请法律援助。

  陈琼心存疑虑,自己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别人愿意帮助吗?可是没有别的办法,她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易金光在了解曹平的情况后,认为当事人符合援助条件,当即为陈琼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派到陈守邦律师事务所,由郑国庆、闫剑平两位律师办理此案。

  2003年底,陈琼正式向伍家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判令曹平所在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原告陈琼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该校对判决不满,认为学校篮球场符合有关标准,且学生之间发生碰撞,曹平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以缺乏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终审获赔六万余元

  2005年,伍家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对此判决,陈琼不服,再次以侵权损害为由提起上诉。

  承办律师调查取证后认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学校应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运动场所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曹平所在学校内篮球场外的花坛,相对于篮球场这一专事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场所而言,其外形、高度、材质及到篮球场边的距离等因素综合起来,构成了不安全因素,以至于学生在场内进行常规篮球运动,发生正常碰撞的情况下被场外设施撞伤。

  律师还认为,体育教师明知篮球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安排学生进行篮球运动时自己却不在现场组织、指导和保护,对在校未成年人的安全管理、保护上未尽到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7年1月18日,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学校赔偿曹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学杂费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65401.14元。

  目前,在律师的大力协助下,学校执行了判决,已在武汉读大学的曹平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从事发到判决生效,时间已过了近5年,曹平也从一名初中生变成了大学生!

  曹平事件并非个案

  其实,曹平的悲剧并非个案。据了解,由于体育场所不规范、体育设施陈旧、安全防范不到位等原因,体育课、运动会上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据悉,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体育老师常常感到无所适从,有的甚至取消了足球、游泳、长跑、掷标枪等体育项目,从而影响了体育课的正常开展。教育界人士为此强调,为了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能够正确识别具有安全隐患的体育场所和体育器材非常重要。

  郑国庆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容易导致学生受伤。因此,体育教师在学生从事对抗性运动时,应在场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应的保护。如果学校没有做到这一点,即未履行相应职责,那么学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郑国庆称,体育教学中产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多种多样,有关方面要正确理解伤害事故,分析产生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提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以保证教学的正常顺利进行。

  (文中曹平、陈琼、田可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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