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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明知司机酒驾 坐车者应承担责任

  乘客明知司机酒驾 坐车者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10年1月2日晚,王某明知李某喝了大量的酒,还免费搭乘他开的小轿车回家,结果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王某和司机李某均受伤。某县交通警察大队查明李某系无证驾驶,张某系小轿车的车主,张某以为李某有驾驶证而将小轿车借给李某使用。1月8日,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月份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车主张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以案析理】

  李某辩称,自己驾驶的不是专门从事运输的客车,自己同意王某搭乘其驾驶的小轿车是出于一片好心,而且没有收费,认为好心帮忙反而被告上法庭,让自己承担巨额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张某辩称,李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自己只是出于朋友情面才将车借给李某,自己并不知道李某没有驾驶证,自己的责任很小,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应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王泽民律师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李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虽然王某未付费,但王某是善意同乘者。善意同乘者是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包括乘车人本人要求同乘和驾驶员好意邀请同乘,以及乘车人招来第三人无偿同乘,都属于搭便车。

  司机对于搭便车者同样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因李某的过错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王某起诉李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虽然李某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但是王某明知李某已经大量饮酒,应当能够预见到酒后驾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却还乘坐其车,王某置自己的生命危险而不顾,明知故犯,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作为小轿车的所有人,将车借给李某时自以为李某有驾驶证,没有谨慎地严格审查,明显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张某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按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8万元。法院判决李某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万元;张某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6万元;王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律师提醒】

  王某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然乘坐醉酒者所驾驶的车辆,王某有明显的过错。社会上搭便车的人很多,虽然大多数人自信能够避免危险,但如果无法避免也要承担一定的后果,有的甚至为了图便宜而付出生命。

  律师建议不要去乘坐酒驾者的车,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在借用机动车的案件中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仍然借用的,出借人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出借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如将车借给了有驾驶证的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车主借车给别人要慎重,开车本身具有高风险,借车给别人就意味着要承担风险。

  承办人:王泽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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