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郑女士
电 话:0717-6900007 / 6900008 / 6900009
邮 箱:csblssws@163.com
地 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中心
B座17层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经典案例

A公司经营奖励合同纠纷(一审)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建设一综合市场,开业之初,为培育市场公司与经营者签有经营奖励协议,约定经营者在市场管理方规定时间内装修完毕并连续经营满3个月,公司给予9个月租金标准的现金奖励。市场由A委托的B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B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中对经营户装修时间约定为交接后1个月内。2007年C因购买市场住房与B公司签订了管理公约,后C购买市场商铺与A签订了经营奖励协议进场装修经营,2010年C起诉A公司要求兑付经营奖励。我们接受委托代理A公司应诉。

  二、案情分析

  1、经营奖励协议约定了兑付奖励的条件,虽该协议中未对装修期限予以约定,但结合B制定的管理公约,可以确定装修时间为1个月,如C符合装修期间及连续经营的条件,则A应按约付款,否则不应兑付。

  2、对于是否及时装修完毕并连续经营应由C举证证明。

  三、双方观点

  C认为,奖励协议中没有装修期的约定,物业管理公约是购买住房而签订故与本案无关,只要其进场装修并连续经营,A即应兑付奖励。庭审中,C申请同一市场经营者证明其进场装修及连续经营事实。经法庭调查,证人对C装修时间的陈述远远晚于物业管理公约确定的装修期限。

  承办律师认为,C作为市场业主,其知晓B公司系市场管理方,双方亦订有物业管理公约,公约对市场经营者的装修期限有明确约定,虽然C在购买商铺后,没有与B公司另行装修期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C的装修期限应当受公约约束。且订立奖励协议的目的是在开业初期聚集市场人气,如对装修期限不作限制,明显与订约目的相悖。

  四、审理结果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观点,判决驳回C某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闫剑平、田伟伟


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