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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A为某批发市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市场商铺业主委托对外招租。2008年9月15日,B与A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承租该市场一商铺,租期自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10月17日止。租金支付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租金,剩余租金在2009年3月17日前支付,逾期支付,按日承担3‰违约金。租赁期内B仅支付首期租金,租期届满后,双方就租金支付未达成一致。B一直占用商铺未予返还。2010年4月28日,B以A超越委托期限签订合同,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起诉A,要求撤销租赁合同并要求A返还租金及押金,赔偿其装修损失。我们接受委托,代理A公司应诉。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与B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否超越商铺业主委托的期限。经阅卷分析,本案商铺业主委托A对外出租期限已延至2009年10月17日,商铺业主对A的出租期限已进行追认,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A、B所签租赁合同有效,B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并承担商铺占用费用。
三、代理意见
承办人认为:1、A、B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并未超越业主委托出租期限,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B以A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返还租金及赔偿装修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B未按约支付商铺租金,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承担租期届满后至腾退商铺之日止的商铺占用费。对此,A可对其提出反诉主张权利。
四、审理结果
经过一审法院调解,B现已撤诉。
承办人:闫剑平、田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