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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鄂陈律民字第185号:王昌林诉被告平湖大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郑国庆、朱义国律师承办)
一、基本案情
原告之子王徐祥系宜昌山野大酒店的职工。2004年7月6日晚9:30左右,王徐祥与同事宋长发一道下班回租住屋,途中突降大雨,两人在 清江酒店避雨待雨停后,继续朝住地方向跑。两人在路经被告门前非机动车道时,王徐祥突然倒地,其同事宋长发发现王倒在地面的积水中,并不断在呻吟“救命”,宋长发忙上去拉时顿觉王身上带电,于是赶紧向被告保安求救,被告保安在关闭停车场的电源后与宋长发一起将王送到附近的长江医院急救,但王徐祥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王徐祥的死因是:电击伤并溺水,心脏骤停。王昌林作为死者父亲向被告索赔遭拒,委托我所起诉。
二、案情分析
1、死者的死因是否触电死亡?
2、发生短路漏电的线路的产权单位是否为被告?
三、一审代理
接受委托后,经过承办律师的协调,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会同电力等部门对王徐祥倒地死亡处的被告的电路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两处露出地面的电线终端,一射灯支撑铁管内的火线在离地面约10CM处被烧断。此后,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王徐祥的死因予以鉴定,该中心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王徐祥系路过因电线漏电而带电的积水时意外被电击死亡。有了以上的结论,基本奠定了本案胜诉的基石。
四、庭审结果
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原告最终获得赔偿26万元。一个四川农民的外地维权,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取得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