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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腾市场拆迁案经典案例
(2007)鄂陈律民字第89号
案情简介:2007年5月25日,宜昌市电机总厂(以下简称电机总厂)向西陵区法院起诉,要求宜昌市汇腾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黄志国等十六名承租户立即腾退该市场,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2007年5月26日,西陵区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决定2007年5月30日强制拆迁。
2007年5月28日,西陵区法院将该裁定送达第三人黄志国等人。5月29日,黄志国等人找到本所欲将此案委托本所代理。
考虑到本案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所安排了杨善华、李刚、闫剑平律师三人共同承办此案,并由颜永桃副主任全程督办。
办案经过:因此案涉及人数众多,时间紧迫。承办律师根据宜昌市司法局宜司通[2005]40号文件的规定,在受案当天,将此案上报宜昌市法律服务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同时,组织所内律师对此案进行讨论。经讨论后认为:
1、本案第三人系汇腾市场合法承租经营户,其基于承租合同合法占有承租门面,宜昌市电机总厂解除承租合同依法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间;2、受理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依法不得作出先予执行裁定;3、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强制执行影响重大,应由宜昌市中级法院管辖。
根据案件讨论的结果,承办律师就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西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依法向该院提出了先予执行复议要求,并向该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同时,以第三人的名义拟定《关于敦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的报告》,将西陵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先予执行裁定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等情况,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反映。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三名承办律师还多次与委托人代表沟通,依法对委托人所提的要求作出细致解释。对于委托人提出的由宜昌市电机总厂赔偿门面装修损失及提供替换门面的要求,承办律师明确告知其没有法律依据;而对委托人提出的给予合理期间用于搬迁货物的要求,承办律师告知可以主张但要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
处理结果:在承办律师多方努力下,2007年5月31日,西陵区人民法院、西陵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原告宜昌市电机总厂在汇腾市场召开现场办公会,与黄志国等市场承租户友好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过协商,当事人之间形成原则意见,即由宜昌市电机总厂对第三人黄智国等16名承租户按户进行货币化搬迁补偿。会后,委托人代表就上述意见向律师征询,承办律师从法律角度肯定了原则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对补偿金额、方式等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对委托人之间的分歧作了说服工作。
当事人之间就搬迁补偿问题再次协商,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即由宜昌市电机总厂按租赁门面数量给予承租户货币补偿,承租户立即着手搬迁,腾退门面。
2007年6月12日,宜昌市电机总厂向法院申请撤诉。2007年6月14日,宜昌市西陵区法院裁定准许该厂撤回起诉。
至此,一起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通过我所的代理活动,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承办律师:杨善华、李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