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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凯、杨龙租赁合同纠纷——敏锐指出三原告证据瑕疵迫使原告撤回起诉案--杨善华律师

  在原告孙萍、邹士海、程天明诉被告宜昌绿野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攀、苟光亚、杨静凯、杨龙挖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律师担任第四、第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了该案一审。为确保本案办理质量,承办律师受案时就对本案予以严格审查,发现本应该分别起诉的三个原告却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予以起诉。为此,在受案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了本案三原告应当分别予以起诉的答辩状。开庭前,承办律师要求委托人到法院复印了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庭审中,基于本案第三被告完全认同三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完全同意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不利形势,承办律师再次认真审查了三原告当庭提交的所有证据,发现本案一个关键证据“结算单”(原件)与委托人在庭前复印的“结算单”不一致,即三原告向法庭当庭出示的“结算单”多了一些内容——第三被告苟光亚在“2006年1月20日付款,付清”之后,再次签名并写下“此款未付清(落款时间为2007年10月27日)”。显然,三原告在起诉并提交有关证据后因为不太放心该“结算单”的证明力,又找到第三被告苟光亚完成了上述签字!苟光亚也应邀做了伪证并把篡改过的“结算单”再次交给了原告!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该证据系三原告与第三被告串通、篡改了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然而,对于他们如此明显的伪造证据、串通诉讼、妨碍司法的行为,本案主审法官却以本当事人提交的“结算单”是复印件而三原告的是原件为由,而极力包庇掩盖。对此,承办律师当即予以反驳——这不是复印件和原件或证据效力的问题,而是一个(复印件)在先一个(原件-篡改伪造件)在后的问题!在法庭辩论期间,承办律师要求对该“结算单”进行司法鉴定,主审法官对此没有给予回应。庭后,承办律师把开庭情况通报给了委托人,委托人当即决定向法院有关领导书面反映上述问题。本案最后以三原告撤回起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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