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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有效化解纠纷且多方共赢的案例——(2008)鄂陈律民字第0059号范筱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杨善华
2008年3月26日,原告范筱然(法定代理人肖典琼)与被告陈传勇、案外人荆州市惠民农资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案外人荆州市惠民农资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人民币836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等事项。但被告没有什么履行能力,只有一套位于夷陵区香山花园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为此,原告母亲肖典琼(法定代理人)于2008年3月27日作为委托人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要求我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尽快实现原告的债权。
本所受案后的当天,具体承办该案的杨善华律师即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迅速提出如下办案思路:
1、调查、询问被告是否有权处分香山花园的房屋;该房屋有否被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
2、征求抵押权人对房屋转让过户的意见;
3、询问被告是否还有其他未结债务;
4、与被告商谈房屋抵债、转让过户的具体细节。
27日下午,通过询问被告,得知其已于去年离婚,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位于夷陵区香山花园为被告所有,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已被女方撕毁;该房屋仅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手续,没有被法院查封等;因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按揭,抵押权人建行夷陵支行同意该房屋转让过户给原告,但前提是须优先偿还其146000元贷款本息;截止27日,被告对外尚有近5万元债务未予清洁,被告将房屋作价抵偿给原告后,还可偿还被告其他债权人的部分债务;经过沟通,委托人同意以265280元的市场价格受让该房屋,被告也愿意配合委托人办理房屋有关转让过户的手续。
为此,承办律师一方面代理原告及委托人,于27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抵债)协议书,并指导委托人迅速办理了以下法律事务:于28日上午派人与被告一道,到被告领取离婚证的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取得了婚姻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被告夫妻离婚有关证明、《离婚协议书》法律文书,以及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被告目前仍系单身的证明文书;将涉案房屋交由评估公司予以评估,顺利取得了该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28日下午,与建行夷陵支行达成一致,代被告偿还了146000元贷款本息,取得了抵押银行同意该房屋转让过户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书;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了有关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当地税务机关以及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与此同时,也提前做好了被告不予配合或抵押权人不同意该房屋转让过户的情况下,向管辖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有关诉讼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原告的债权能够尽快实现。
本案由于承办律师办案思路清晰周密、严谨高效,并保持与相关各方的及时有效的联系沟通,在本所受案的第二天,未通过诉讼程序即全面完成该项法律事务,取得了多方共赢的局面:原告已依法实现其对被告的债权(人民币83600元),并有效取得被告用于抵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银行顺利实现了抵押权,收回了贷款本息;被告还清了原告全部债务,偿还了其他债权人大部分债务,减轻了还贷及清欠压力,从而迅捷有效地化解了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