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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向X与X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将自有的办公楼等交于X装饰公司装修,价款13万。X装饰公司交房后,向X发现房屋墙面多处开裂、窗户漏水、地板被雨水浸泡损坏,遂与装饰公司协商解决办法,X装饰公司不予理睬,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X支付装修余款近5万元。
承办人接受委托后,迅速申请对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以便对装饰公司提起反诉,并指出向X已经支付工程款14万余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向X因装修引起的质量问题的损失的请求,但对于装修款的支付认为14万余元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不符合常理,所以未予支持。
向X上诉后,针对付款情况,承办人详细分析了支付款超出合同约定是因为实际施工中增加了工程量,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X装饰公司出具的收条的内容的时间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支持了向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