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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方、江盛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9)鄂陈律民字第130号黄海方、江盛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承办人:杨善华)

  在原告黄海方、江盛清诉被告浙江省41省道三期改建工程指挥部、奚珍蓬、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律师担任原告孙黄海方、江盛清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了该案一审。

  本案承办律师办理亮点:一是正确确定了诉讼主体。委托人即二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予以起诉时,直接以发包人浙江省41省道三期改建工程指挥部为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依法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扩大了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主体范围。二是合理确定了诉讼标的。因合同约定不明,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严格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三是依法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在起诉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四是把握了庭审的主动权。紧紧抓住涉案合同效力以及“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一法律规定,迫使对方同意坐下来与原告协商谈判。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被告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10万元的调解协议。目前,被告已按协议支付30万元工程款给二原告,有效避免了外地诉累以及案件胜诉后可能难以执行等问题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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