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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承办人:杨傲)

  市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承办人:杨傲)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秦某某对被告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一、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7日,秦某某邮寄邮件至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部。2008年3月18日,邮件送达至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部,国家监察部收发章签收。2008年4月9日,秦某某来到邮政九所查询邮件是否收到,邮政九所在网络上帮其查询,查到该邮件已经寄达目的地,并在秦某某的查询单上加盖速递公司查询章。秦某某认为查询单上不应加盖宜昌速递公司查询章,而应加盖北京速递公司查询章,因此,认为邮件并没有寄达目的地,秦某某认为市邮政局私自扣留邮件致使邮件未按时到达中纪委检察部,致使秦某某再审不能顺利进行,要求宜昌市邮政局应该按照所寄判决书中确定的诉讼标的额10%25000元进行赔偿,后与市邮政局协商赔偿未果。秦某某以此起诉到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在接受委托后,进行调查,寻找证据,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如期寄达秦某某的目的地。经承办人调查后,取得邮件查单、北京速递公司投递签收单,以上两个证据已经可以证明秦某某的邮件已经如期寄至目的地。但由于该证据均是由市邮政局出具,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弱。承办人后跟法官沟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后依法调取以上两份证据,使证据的证明效力得到加强。后承办人又跟北京速递公司联系,北京速递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因此,数个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秦某某的邮件已经如期寄达目的地。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意见

  1、秦某某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举证责任,其不能举证证明邮件因市邮政局的过错导致邮件未寄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市邮政局已经将邮件如期寄达秦某某所寄目的地。3、秦某某所要求的赔偿于法无据。

  四、审理结果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驳回秦某某对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后秦某某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承办律师:杨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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