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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鄂陈律民字第0267号
江临天下业委会诉泰江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
被告以《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可收取成本价为由长期占用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而不移交。本代理人提出被告援引的《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抵触而不应适用,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移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