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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退股并赔偿损失)
一、基本案情
枝江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大股东陈XX私自将公司资金挪至其他厂家、个人使用,经审计,陈XX累计挪用公司资金上千万未归还,并采用白条入帐、无主管领导签字的报销等费用达650余万元。公司经催告,陈XX仍不愿还款,虽与其他股东商谈股权转让事宜,但并未见实际行动。公司遂向宜昌市中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诉讼,要求陈XX返还资金。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受理本案后,经查阅相关资料,分析认为陈XX的行为已经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本案应为刑事案件而非简单的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法将与案件有关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三、代理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向宜昌市中院提起移送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将与案件有关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公司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审理及处理结果
宜昌市中院裁定陈XX的行为可能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驳回公司起诉,同时作出移送函,向犯罪地的枝江市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
枝江市公安局对案件进行调处,最终陈XX返还小股东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
承办律师:陈守邦 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