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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贪污,职务侵占案
(2009)鄂陈律刑字0039
一、基本案情
西陵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以其个人创办的绿化公司与茶庵村签定绿化工程合同,利用其担任茶庵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伪造该工程的审计报告在村财务上报销工程款,侵占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孙还构成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受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卷宗,针对起诉书指控孙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承办人认为孙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孙某当时的身份是村党委书记,同时也是绿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绿化公司与村签定的绿化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受合同的约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于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不能据此认定高出鉴定金额的部分就是侵占集体财产。在工程完工后,村委会应该依约支付绿化公司工程款,但村委会以该工程没有经过审计为由拒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孙伪造了一份审计报告,绿化公司凭审计报告找村委会结清了余款。孙伪造审计报告的行为与侵占工程款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审计报告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且孙伪造的行为是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没有利用村书记的职务便利。
三、辩护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孙伪造审计报告的行为与侵占行为没有关联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于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合同中高出鉴定金额的部分就是孙利用村书记的身份侵占集体财产,绿化公司依合同约定取得了工程价款,孙并未侵占村集体财产。孙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他罪名成立。
承办人:陈守邦 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