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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陈律民字第0240号、(2011)鄂陈律民字第0241号
宜昌海事局、港航局借款合同纠纷承办律师:郑国庆、杨傲
市港航局、宜昌海事局与市城郊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陈守邦、郑国庆、杨傲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夏航、任建国等人以虚构的 “航鲟18号” 和“航鲟1号”船舶在原告市城郊信用社获得抵押贷款共计680万元。经查,夏航等人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提交了两艘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包括由宜昌港航管理局出具《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宜昌海事局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证书》,以及船舶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此后,原告贷款无法收回,而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夏航、任建国等人构成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现原告认为,市港航局、海事局违规为“航鲟1号”、“航鲟18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致使夏航等人的诈骗得以实现,故两局承担贷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分析:1、受案法院定为借款合同纠纷,但就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而言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损害赔偿纠纷的要件结合本案的案情,争议焦点为颁证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民事侵权与行政赔偿能否在同一程序中处理值得商榷。
三、代理意见:
1、两局对船舶所有权进行登记是行政行为;
2、两局核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与市城郊信用社财产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审判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四个程序,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两局要求赔偿763万元的诉请,并且全部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