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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案
(2011)鄂陈律刑字0040
一、基本案情:
三峡坝区检察院指控:赵某伙同他人盗窃汽车中的物品,作案六次,涉案金额8000多元,指控赵某犯盗窃罪,并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情分析: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到相关案情,并仔细阅卷发现被告人赵某因涉嫌赌博被行政拘留期间,侦查机关在没有掌握被告人赵某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将其作为怀疑对象进行盘问时,赵某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参与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该认定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三、辩护意见:
律师提出被告人赵某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该认定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
一审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赵某具备自首情节,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错误,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决。
承办律师:段淑芬、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