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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光源公司与德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点评:
合同两版本,运用规则去伪存真;参数未明确,经验法则锁定内容
案情:
原告光源公司与被告德巴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德巴公司空压机二台,型号为180A型,试用后发现排气量不足的问题,双方商定退回二台设备,另选购一台250A型,并签订了变更协议,但未在变更协议上明确排气量参数。第三台设备试用后仍觉得排气量不足,光源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德巴公司退回已付货款17.5万元;德巴公司则认为设备参数符合约定,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光源公司提出的变更协议与德巴公司提出的变更协议是两个版本,且都未提供原件,德巴公司提供文本上有排气量按照设备铭牌确定的表述,而光源公司提供文本上则无此表述。设备铭牌记载的参数为1兆帕下排气量为25.0立方米每分钟,德巴公司提供的厂家检测报告表明该设备1兆帕下排气量为25.1立方米每分钟。德巴公司提供的产品宣传册和随机产品说明书表明,250A型设备的该项参数为1兆帕下排气量为27.0立方米每分钟。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个版本的变更协议,到底以哪份作为定案根据?参数未明确,能否确定德巴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代理要点:
本案经过了三次开庭审理,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由于双方提供的变更协议是两个不同版本,且均无法提供原件,这对于原告光源公司是不利的,因为原告首先要证明自己跟被告约定的内容并据以主张相应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抓住被告陈述中的漏洞,运用证据规则中的自认规则,成功地消除了无法提供原件的缺陷。被告则主张其提供的版本在后,是对原告提供版本的变更,对此,原告不仅予以否认,而且对该文本中的重大疑点进行攻击,动摇其基础,最终被告提供版本未被采纳。关于合同版本的争议得以解决。第二个争议是变更协议中没有写明250A型空压机的参数造成的争议,被告方提出铭牌随机到场,原告接收货物就应当看到铭牌上的参数,原告进行使用就表明原告接受该参数标准。针对这一观点,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首先,原告仅是试用,并未注意到铭牌,也不认可该参数,原告试用发现问题后就没有使用该设备而是另行租赁设备,不存在接受或者验收的意思;其次,变更协议虽然没有写明参数,但被告提供的产品宣传册载明了参数,原告订购设备时是对照产品宣传册选的型号,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资料给原告作为选择设备的参考,变更协议未写明参数而只写明型号正好说明原告是相信该型号产品的参数不会随意变化,这是完全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其三,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也是基于同一理念,以防止某些出卖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欺诈无辜的买受人。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变更协议版本虽不是原件,但因被告自认,故可作为定案根据,被告提供的变更协议版本则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告提供的变更协议版本中虽然未明确写明技术参数,但写明了型号,结合当时被告提供了原告产品宣传册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双方应当是以宣传册所标明的技术参数为交货标准的。被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宣传册所标明的技术参数交货,属于违约,因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施工而另行租赁设备,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变更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结论是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在原告律师的协调下,未经过执行程序,被告履行了判决,原告也退回了设备。(2011)鄂陈律民字第0121号;(2011)夷民初字第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