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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陈某与荣某合伙协议纠纷

  彭某陈某与荣某合伙协议纠纷

  一、基本案情

  荣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陈某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蛋鸡场养殖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共投资80万元经营蛋鸡场,共同管理,共担风险。荣某参与经营不久,认为跟另外两方不好相处,于是退出经营,但未办相关手续。事隔1年以后,2011年8月份,彭某、陈某以荣某未投入资金和技术导致蛋鸡场亏损287万元为由,起诉荣某赔偿彭某、陈某35.9万元。荣某认为蛋鸡场不可能有如此大的亏损,倍感震惊和愤怒,遂到本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二、案情分析

  1、由于本案是由彭某、陈某作为原告,跟三方协议主体不相符,本案彭某不是适格原告。但仅提出这一点,并不能终局解决因合伙协议产生的实体争议。

  2、彭某、陈某诉请荣某承担经营亏损,荣某则主张在亏损前已经退出了经营。但是,因荣某未办理相应退出手续,且缺乏其他必要证据佐证,故其关于已退出经营的辩解是难以被法院采信的,局面对荣某不利。

  3、彭某、陈某诉请荣某承担经营亏损,应就亏损多少及为何亏损进行举证。要从实体上解决纠纷,必须从原告方的证据上打开缺口。

  三、代理思路

  1、经过仔细研究,承办律师发现了原告方提交的损失鉴定报告中存在重大缺陷。经过调查,还发现甲公司年检报告中显示经营盈利。承办律师决定通过庭审质证和发问,进一步破坏原告方证据的效力,压缩原告方的索赔空间,给荣某争取回旋余地。

  2、对于彭某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也一并提出,即指出原告方索赔所存在的程序上的障碍。

  3、考虑到甲公司经营资料在原告方手中,原告方有可能证明经营存在一定的损失,同时考虑到这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如果历经多道诉讼程序,被告要消耗相当的法律费用,故承办律师建议被告尝试有条件和解,以便在一审就一揽子解决纠纷。

  四、承办结果

  经调解,荣某补偿彭某、陈某及甲公司共2.5万元(含诉讼费用)。这一起索赔35.9万元的纠纷,最终以2.5万元取得和解,既维护了委托人荣某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荣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五、点评

  合伙不慎,引起天价索赔;代理应诉,巧解冤家心结

  承办律师:梁修民 陈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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