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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容留卖淫案
(指控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一、基本案情
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某在猇亭区商业一街61号开设休闲店,容留杜某某、方某、方某、胡某某等人在该休闲店卖淫,并按一定比例提成获利。指控向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按容留卖淫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受案之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相关事实,对本案的侦查卷宗进行了全面阅卷。结果发现,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立治安案件传唤行政相对人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此情节构成自首;另指控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因为没有嫖客的证言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卖淫女之间的陈述存有瑕疵不能相互印证。
三、辩护意见
依据上述案情分析,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我们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向某某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不持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一审结果
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1年。
承办律师:梁修民 杨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