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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典案例申报(陈胜生)
申报案例1:王书剑等诉王小榕继承纠纷二审
(2012)鄂陈律民字第0123号,承办律师:陈胜生
一、基本案情
王淑玲经历三任婚姻,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一子王书剑。王淑玲与第二任丈夫蒲某某婚姻期间,购买房屋一套,但与蒲某某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王淑玲所有。后王淑玲与王小榕结婚,婚前王淑玲即取得前述房屋的房产证。王淑玲婚后一年多去世,去世前数日自书《我的遗书》一份,其第二条原文为:“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小榕继承50%,本人的50%由儿子继承”。次日,王淑玲请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公证,在场的还有王淑玲的两个亲妹妹、王淑玲所在单位的一名领导。公证员对王淑玲的遗嘱改动了个别字眼,第二条改为:“房子宜昌市西陵二路46号-9-202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小榕拥有50%产权,本人的全部产权即整个房子的50%由儿子王书剑继承。”八年后,蒲某某先提出诉讼(王书剑是其诉讼代理人),以前述房屋为其与王淑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公证遗嘱中“房子宜昌市西陵二路46号-9-202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小榕拥有50%产权”条款无效。蒲某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双方均未上诉。因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有“王淑玲称其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系认知错误”、“该房屋是王淑玲的个人财产”等表述,王书剑联合外祖父母以此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前述条款无效,并请求对该部分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一审支持其诉请,判决王小榕仅能继承该房屋12.5%的份额。王小榕对此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王淑玲是真心实意要将她原婚前房产分一半给上诉人呢?还是把她的房子错误认知成了夫妻共有财产呢?王小榕要想胜诉,就得拿出证据,说服法官支持第一种观点。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需要解决蒲某某诉王小榕一案判决书中“王淑玲称其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系认知错误”、“该房屋是王淑玲的个人财产”等表述的效力问题,以免对王小榕的主张产生抵触。
三、代理过程及思路
律师在二审中收集、调取了王淑玲自书遗嘱原文、王淑玲自己遗嘱前的几份谈话笔录、公证员对王淑玲的调查笔录、录音等外部证据,利用这些外部证据,以证明王淑玲遗嘱原文意思明确无误解这一事实为主,以证明王淑玲遗嘱是反复思考后作出的、是分别跟多人商量后作出的、是在对王小榕有深厚感情基础上作出的、是公开安排并且主动公证的、是考虑了众多亲友众多方面的等事实为辅,分进合击,层次分明地论证了王淑玲是真心实意要将她原婚前房产分一半给上诉人的主张,有力地驳斥了王淑玲把她的房子错误认知成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
与此同时,针对蒲某某诉王小榕一案判决的不当表述对本案产生的不良影响,律师结合判决既判力理论、判决争点效理论、法律概念相对性理论,对如何理解该案判决的相关表述提出了新意,以防对本案二审继续产生不良影响。
四、终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王淑玲将她原婚前房产分一半给上诉人是王淑玲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合法有效。因此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书剑等人的诉讼请求。
在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承办人陈胜生律师在二审中收集、调取了王淑玲自书遗嘱原文、王淑玲自己遗嘱前的几份谈话笔录、公证员对王淑玲的调查笔录、录音等外部证据,利用这些外部证据,以证明王淑玲遗嘱原文意思明确无误解这一事实为主,以证明王淑玲遗嘱是反复思考后作出的、是分别跟多人商量后作出的、是在对上诉人有深厚感情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公开安排并且主动公证的、是考虑了众多亲友利益的等事实为辅,分进合击,层次分明地论证了王淑玲是真心实意要将她原婚前房产分一半给上诉人,有力地驳斥了王淑玲把她的房子错误认知成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最终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