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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经典案例

  2010年8月,三峡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热水工程设备安装协议书》,约定太阳能公司为国际大酒店楼顶安装太阳能工程设备,集热器面积200平米;太阳能公司购买工程设备并安装,然后申报国家资金补助,国际大酒店不承担费用。

  按财建(2009)305号通知,太阳能公司可获国家资金补助28万余元,与工程造价相当。2010年10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1年初,国家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发生变化,上述工程仅可获得7万余元国家资金补助,远低于工程造价,造成太阳能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经与国际大酒店多次协商未果,代理人提出,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发生变更,致使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按原合同履行造成太阳能公司巨大经济损失,明显不公平,太阳能公司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要求国际大酒店支付工程款。

  人民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判决国际大酒店向太阳能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


  点评: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承办人严格区分商业风险,准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避免了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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