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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典案例:
(2013)鄂陈律民字第0085号\240号:张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二审)
承办人:李刚、王丽娟律师
一审法院以张某不能举证证明其父亲是意外死亡,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承办律师通过对原、被告证据证明力的分析,认为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张某之父应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采纳了该代理意见,改判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力的详细分析,说明被保险人一方的证据更具优势,被保险人应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采纳了该代理意见,改判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