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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陈律民字第0130号:
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段淑芬)
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支付工程余款,承办人接受被告委托后,了解到原告有延误工期的行为,遂即提出反诉,向原告主张延误工期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支付相同金额的违约金给被告。经典之处,在代理被告的诉讼过程中,找准原告的违约行为,变被动为主动,最终完胜。
点评:敏锐寻找原告的违约行为并提出反诉,变被动为主动,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支付相同金额的违约金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