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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户房产被查封,多次劝和解民忧
(2013)鄂陈律民字第0149号
一、案情简介
案外人黄泽华等104户职工均系被执行人七局五公司的职工,来自全国各地,现绝大多数已办理退休。1997年年初开始,公司考虑到随迁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住房紧缺,决定兴建集资房,由职工全额集资,后案外人于2005年前后陆续搬入竣工的两幢单元楼。
案外人入住的住房,公司因停业无力缴纳办证税费,加之当初建房时有关的规划、土地等手续不全,一直未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近年来,几百户集资住户多次到宜昌市政府、郑州的中建七局集体上访强烈要求办理房产证,后五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办证,补齐了欠缺的规划、土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验收等手续,并成功申请了政府免税。
2012年11月,办证的一切条件成就,春节前正当公司房产证经办人员到宜昌市房管局办理产权分割到户时,被告知江苏张家港市法院于2013年1月21因执行五公司的两起案件将104户居住的两幢单元楼查封。
二、代理意见
律师受案后,经过现有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认为,被查封的两幢单元楼,建房资金全部来自职工,尽管房屋的“总证”尚登记在公司的名下,实际属于集资户的私产,仅仅只是还没将总证分户办到职工个人名下而已,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私产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该房买卖在先,法院查封在后,案外人没有任何过错, 两幢单元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
三、办案过程
受案后,律师立即收集整理证据并制作了执行异议书,前往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并与承办法官、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承办法官、申请执行人的态度鲜明,就是针对200万的执行款,五公司一次性解决,完后解封。异地办案,难度可想而知。律师当即表示,无论五公司是否向申请执行人付款,两幢单元楼都属于不能查封的财产,法院应该解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对案外人的异议,应该在15天内作出裁决。但张家港法院却一再拖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承办律师5次前往张家港与承办法官、执行双方沟通调和,期间律师通过向张家港法院院长去函、通过微博向张家港法院的上级法院苏州中院反映情况,最终使得案件得以顺利处理。
四、处理结果
通过多次的博弈,最终促成执行人与五公司达成和解,五公司给付20万元,法院对两幢104套房屋解封。本案经过律师长时间的艰苦努力,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律师:朱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