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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洋集团与瑞德隆房地产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案
(2012)鄂陈律民字第0274号
承办人:陈守邦、郑国庆
点评: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供法院协助执行文书,法院认为确权文书没有执行内容,僵持之下,当事人凭借生效法律文书迟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承办人正确诠释执行程序的目的,历经法院不受理、执行复议等重重阻碍,说服法院受理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顺利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