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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通公司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鹏通公司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3)鄂陈律民字第0 号

  承办人:陈胜生、江爱明

  案情简介:

  原告山双鱼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鱼公司)诉称,其研发了一种软包装食品杀菌机,并获得发明专利权,被告重庆鹏通食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通公司)制造并销售原告老客户湖北丰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岛公司)的一种“网带式果杯杀菌机”,采用了双鱼公司的技术,侵害了它的发明专利权和经济利益,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鹏通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食品杀菌机,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及库存侵权成品、半成品;同时赔偿双鱼公司人民币40万元。鹏通公司担心自己被判决侵权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而且担心一旦败诉,还会引起丰岛公司的后续索赔,甚至还有可能因此丢掉在行业中的声誉和市场。经过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被告最终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代为应诉。

  律师代理意见:

  经过对双鱼公司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和鹏通公司的杀菌机的设计图进行对比研究,律师认为,鹏通公司的杀菌机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双鱼公司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相比,前者不仅缺少在冷却箱设置防漂浮装置这一技术特征,而且二者的传动装置属于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故依照最高法院《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鹏通公司应当不构成侵权。

  审理结果:

  开庭后,本所律师代理鹏通公司提出了抗辩意见,并请求法官到丰岛公司车间现场勘验、比对,我方代理意见有理有据,强力狙击了双鱼公司的主张。不久,双鱼公司主动提出调解,为减少诉累和诉讼成本,鹏通公司也同意调解结案。经过谈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鹏通公司未支付任何的赔偿费用,捍卫了自己的声誉和市场。这是本所律师代理的第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但由于准备充分,方法得当,成功地为当事人化解了诉讼风险。

  申报理由:

  对这一起专利侵权案件的成功代理,表明了本所律师具备复合型专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案亦逐年增加,对从业律师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从专利保护的范围、技术方案等入手,比较分析双方的技术方案、寻找相互间的技术方案差异,确定委托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没有侵害他人专利权,从而证明了他人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化解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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