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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开明遗嘱继承纠纷案

  经典案例

  沈开明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2)鄂陈律民字第0101号

            (2012)鄂陈律民字第0266号

            (2013)鄂陈律民字第0112号

            (2013)鄂陈律民字第0218号

  承办人:江爱明、张晓琳

  案情简介:

  1969年,程福英患化脓性脑膜炎并发严重的后遗症,表现为“头昏、活动不利、智力低下”等症状;1976年,沈开明(时年12岁)由其叔父沈世凡、沈世凡的妻子程福英收养;1999年,沈世凡所在单位进行房改,但沈世凡无力购买,沈开明便出资购买该房屋;2003年9月,沈世凡去世;2003年10月,程福英由其妹妹程竹英送到社会福利院生活;2003年12月19日,程竹英夫妻二人将程福英送到公证处,程福英做公证遗嘱,将案涉房屋中本人的份额及本人的其他遗产交由程竹英继承,程福英的生养死葬由程竹英负责;2004年7月,程竹英作为程福英代理人起诉沈开明,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3/4的份额属于程福英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沈开明未上诉;2012年1月14日程福英去世;程福英去世后不到一个月即3月9日,程竹英起诉沈开明,要求按程福英的遗嘱继承案涉房屋中程福英的份额。本律师作为沈开明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到重审二审的全部过程。

  律师代理意见:

  1、遗嘱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不予采信。⑴程竹英作为利害关系人先是将程福英送至公证处,后又在公证员对程福英作公证笔录的过程中出现在公证现场,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之法律精神。⑵虽然在公证调查笔录上有两名公证员签字,但有一名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在录像的镜头中,只是最后在上述调查笔录上很快地签完字就走了。由此可见,本案的公证遗嘱不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⑶公证人员对程福英的行为能力没有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2、如判决支持程竹英的诉讼请求则有违社会公德。⑴案涉房屋是由沈开明出资购买的,而沈开明在经济并不宽裕并且还冒着该房屋可能被沈世凡拿去抵押的风险(因在购房前即知道沈世凡在外作为保证人替他人的借款作过担保)去出资,一是考虑两位老人晚年能安居,二是考虑自己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将来可以继承该房屋。⑵程竹英用合法形式掩盖其侵吞本应由沈开明继承的财产的真实目的,其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

  审理结果:

  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以公证遗嘱形式要件违法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对方当事人最初赖以胜诉的王牌是一份极难推翻的公证遗嘱。承办人迎难而上,细心调查,深入研究,抓住该遗嘱在形式要件上的“小”破绽,据理力争,历经数个审判程序,最终成功击碎了对方的王牌,赢得最后的胜诉,完成了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阻止了对方的不当企图,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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