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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同升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原告石某
被告(委托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5月至7月向其借款417万。后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未按约偿还,遂诉至法院。被告接诉状后发现,《借款合同》是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邬某个人签订,借款合同上所盖公章不是被告真实印章,款项也是付给邬某而非被告。
承办人认为,邬某邬某在借款发生后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加盖虚假公章的行为是恶意转移债务的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借款合同未经被告追认,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及伪造公司印章及合同诈骗。处理上采取刑事报案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如涉及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庭审中,承办人充分阐明代理观点,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法院当庭准许。经鉴定《借款合同》上所盖印文与被告公司印章不符。鉴定作出后,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承办人:闫剑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点评: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准确提出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不应由公司承担的代理观点。通过鉴定公章真伪,查明案件事实,促使对方主动放弃,为委托人避免巨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