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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13民0008号
承办律师: 陈守邦、郑锴
委托人(被告):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
对方当事人(原告):宜昌鑫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柳)
案情简介:
鑫柳是雅斯的长期供货商之一,双方自2008年起首次签约合作。所签的《供货合同》约定,鑫柳向雅斯超市供货,所售商品由雅斯按约定的进货价支付货款,合同终止后尚未售出的货物全部退回鑫柳。同时,合同附件“费用支付协议”还约定,雅斯有权从货款中提取一定项目的返利,其中既有按固定比例收取的基本促销返利费用,还有其他一些在广告宣传、货物配送、人员管理等方面据实收取的返利费用。
首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连续多年续约,每次一年,合同基本内容不变,只对部分返利项目的费用标准作了调整,一直合作到2012年期满后鑫柳公司未再续约为止。但合同终止后,鑫柳公司却拒绝按约退货,并将雅斯诉至法院,其主张雅斯在约定返利项目以外多收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属于国务院纠风办整治打击的“进场费”。同时,合同中的退货条款和“费用支付协议”均为雅斯利用强势地位制订的格式条款,有损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并据此诉请雅斯公司返还从2009年起至今累计收取的返利费用33万多元,并支付尚未售出货物的价款41万多元。
办案经过:
承办人经调查后得知,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结算货款三十多次,每次结算时,均由雅斯先出具《付款通知单》及附件《费用类型查询》,注明当期货款、基本促销返利、其他返利费用的金额及明细。经鑫柳对费用组成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无误后,雅斯将扣除基本促销返利和其他返利后剩余的货款支付给鑫柳,鑫柳再按收到货款的金额向雅斯开具发票。
承办人经分析后认为,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鑫柳的不诚信。首先,合同期内,鑫柳一直签字认可雅斯收取返利费用,不仅从未提出过异议,相反地还连续三年与雅斯续签合同。如今合同终止后,鑫柳却全盘否认,请求返还已收取的返利费,显然有违诚信。再者,《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符合超市行业的交易习惯,国务院纠风办整治“进场费”的意见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供货合同》的效力。鑫柳连续三年与雅斯签约,却在终止合作后提出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信,而且将对整个超市行业的交易安全造成影响。
据此,承办人向法庭提供了《付款通知单》等结算资料作为证据,并阐明上述代理意见,请求法院驳回鑫柳的两项诉讼请求。该案由西陵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承办人的主张,鑫柳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由于本案具有示范作用,可以有效地避免其他众多超市供应商进行效仿诉讼,有力地维护了雅斯乃至整个超市行业的稳定。
点评:本案从诚实信用原则和证据规则入手,积极搜集证据,形成了体现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链,同时强调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最终说服法官,使案件处理获得最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