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农民工网上买保险遭拒赔 律师代理维权获得赔偿
——成良勇诉平安财险西陵营销部、广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鄂陈律民字0053号;承办人:陈胜生、杨成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在宜昌打工的重庆籍农民工成良勇在平安保险公司官网上以长短工职业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单,保险期间均为一年,自2012年8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11日二十四时止,该电子保单上记载销售人为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后成良勇转赴湖北京山县打工,同年9月15日在拆房作业时不慎受伤,致左眼眼球破裂。平安财险西陵营销部受理了成良勇的索赔申请,但2013年8月14日,西陵营销部以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名义,以成良勇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所从事的职业为由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成良勇不服,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案件焦点:
本案想要索赔成功,需解决实体和程序上的相关问题。首先,成良勇应当起诉谁,是平安财险公司,还是其湖北分公司、宜昌营销部或者广东分公司?到哪里起诉,是平安财险总部所在地法院,还是宜昌、武汉、或者深圳?这不仅关系到责任主体,还关系到诉讼成本和风险,对于农民工成良勇来说,如果能够在宜昌本地起诉,肯定能够节省诉讼成本,并减少外地诉讼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风险。承办律师在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同时起诉受理理赔申请的西陵营销部和销售人广东分公司,且在宜昌本地法院起诉。其次,如何击破平安财险“未如实告知所从事的职业”这一抗辩理由之盾?承办律师认为,成良勇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是“长短工”职业,平安财险在接受申报时并没有询问成良勇职业生涯的细节,也没有对“长短工”的含义和要素进行详细解释并询问成良勇是否有不符合之处,故依照保险法“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这一规定,成良勇并不存在“未如实告知所从事的职业”的过错;不仅如此,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假如投保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过错且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决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拒赔,但如果保险人不解除合同,而径直拒赔,则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本案中平安财险的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决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向成良勇支付赔偿金十多万元。
点评:诉前准备工作到位,办案思路清晰合理,把好了诉讼程序关、实体法律关,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