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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赵桂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014)鄂陈律刑字第18号、第46号

  承办人:颜永桃

  检方起诉意见书指控: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赵桂利用其系蒋洁敏专职司机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延揽工程,从中收受57万元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未掌握的问题,并检举他人犯罪。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充分行使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辩护意见:1、法律并未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能参照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执行。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交待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不同性质,属于自动投案。3、应补充能证实他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意见,经与承办检察官依法进行多次沟通后,均被公诉人采纳。

  一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适用缓刑的意见,并积极与审判人员沟通。最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评: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有效地行使律师辩护权,让案件事实确定,减少了对法官内心的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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