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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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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出借信用卡方式的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大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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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柏华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合伙人,宜昌市律协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委员,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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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黄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韩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黄某借款,黄某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信用卡(以下称案涉信用卡)借给韩某使用,并约定由韩某归还所借信用卡使用后产生的欠款。当韩某使用案涉信用卡消费金额达20万元时,黄某担心韩某消费额度过高会给自己带来风险,要求韩某书写了一份借条,载明“韩某向黄某借款20万元,于2021年6月20日偿还”。刚开始韩某尚能按时归还所借信用卡每月最低还款额,2021年10月之后,韩某“失联”且不再归还案涉信用卡剩余欠款119355.54元。黄某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自己偿还了该119355.54元。后黄某因向韩某索要代还案涉信用卡欠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关于出借信用卡的裁判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认为信用卡内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无效,按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 二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判决借款人归还出借人信用卡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三是基于信用卡借贷行为无效,认定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在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以上裁判观点,对信用卡出借人较为有利的应当是裁判观点二。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将信用卡出借给被告使用,属于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被告使用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一审法院最终按第二种裁判思路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9355.54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承办律师在此提醒,信用卡出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持卡人个人信用,申请车贷、房贷等都会受到影响;出借期间如发生信用卡丢失、盗刷等情况,持卡人可能会蒙受损失;借款人使用信用卡从事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等,应尽可能避免。

  若出借人确已出借了信用卡的,应注意以下事项: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借用目的、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及时对消费金额进行确认;如果借款人未出具借条,则应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式固定借款人使用信用卡的证据,留存信用卡账单、还款明细等证据;信用卡出借期间,出借人还应尽量避免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以免同借款人消费金额产生混淆无法区分,导致不能举证证明借款人实际消费金额的不利后果。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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