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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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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被“软暴力”胁迫出具的欠条,依法可以诉请撤销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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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成呈律师,三峡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荣获本所优秀律师和主任特别奖,专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侵权、合同纠纷以及非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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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赵某出资20万元购买李某宜昌某游戏室30%的股份,其后赵某负责经营管理。同年10月17日,因双方经营理念的差异,赵某强势要求引入新的合伙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李某便将整个游戏室的股份无偿转给赵某。 同年10月24日,赵某认为自己投资亏了,要求李某退还投资款20万元,并带领四名社会人员在李某经营的荆州店面从24日下午17时纠缠李某至25日凌晨,胁迫李某出具一张欠款17万元的欠条。次日,李某找到赵某要求拿回欠条,赵某拒绝,赵某报警,公安机关引导双方向法院起诉解决。 同年11月,李某以被胁迫出具欠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欠条。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因受胁迫作出符合胁迫人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相对欺诈而言,胁迫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侵害更为严重,故法律应对通过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规制。 具体到本案,李某提交视频资料,足以证明张某及其随行4人到李某经营的店铺,在张某一方占据场面控制优势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限制和较长时间的言语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胁迫,要求李某对张某的出资行为进行结算出具欠条,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自愿协商”的程度。同时根据处警记录,亦可以印证李某是基于张某一方人员的“软暴力”胁迫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出具的《欠条》不符合民事活动自愿原则,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一审判决撤销本案李某出具的欠条,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普法知识

  胁迫行为不限于殴打等暴力胁迫,带多人蹲守、言语侮辱、长时间控制他人的行为等“软暴力”行为,构成胁迫行为。

  双方发生争议需友好协商,胁迫对方书写欠条,违背其真实意思和社会主义价值观,该种行为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

  若遇到“软暴力”胁迫的行为,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并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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