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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乐旅游 2007-07-16
尊敬的律师们: 您们好! 听人口碑,选择贵所!我是2012年4月,上班中因公受伤,于4月底做了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的内固定手术,为1个钢板和9颗螺丝。今年5月底,本人已经将内固定取出,过几天就要出院康复。目前工伤已经认定了,单位对该事的处理不尽人情,护理生活等其他的事宜,本人认为存在问题,特请求您们能帮助我们弱势群体维权!谢谢!
管理员回复
首先谢谢你对我所的信任。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应当是你和单位之间就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宜产生了争议,但具体争议在哪些方面,你介绍的不够详细。现就你明确提到的生活护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向你做一些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此,目前这一阶段,你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由单位按原待遇支付工资福利。至于护理问题,确属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负责护理。 建议你先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以明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是否需要护理,再依法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工伤待遇问题,你可与单位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备齐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到我所咨询具体的维权方法。(郑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