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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锋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答,该股东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股权90%,另一家只有10%

  太阳雨 2007-08-11

  李明锋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答,该股东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股权90%,另一家只有10%,股份多的公司派人担任组建A公司的董事长,股份少的派人担任A公司总经理。现在是股份多的那家公司又投资组建了自己的厂,生产与A公司一样的产品,这种行为侵犯了A公司和另一小股东的利益,A公司和另一小股东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谢谢了


  管理员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本所的信任。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来看,虽然该股东作为法人不可能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的董事长是该股东派出的,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股东投资组建同业新厂,必然利用了派出人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且客观上侵犯了公司及公司另一股东的实际利益。因此,我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规定。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到我所咨询。地址:西陵一路9-1号(联通大厦7楼),电话:6900007。(李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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