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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 2007-11-19
律师,您好!我99年到一公司工作,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交社保,不签合同,今年10月10日,我书面通知公司,以公司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和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补交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给予经济补偿,当天就办理了工作交接离开了公司。现我在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经受理,但仲裁委的人告诉我,仲裁不支持对我予以经济补偿,因为是我提出辞职的,我解释按照《湖北劳动合同规定》,公司不给我交社保,我是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否等同?)并可以要求单位按每年1月工资的标准对我予以经济补偿,但仲裁委却说,他们按原劳动部规定办,〈湖北劳动合同规定〉不是他们仲裁的依据,请问是这样的吗?我该怎么办?而且说我要加班工资也不能从99年算起,只能够算2年,是这样吗?谢谢您们!
管理员回复
应当给予你经济补偿,首先,湖北省政府《湖北劳动合同》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该规定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判参照的范围;其次,《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虽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但其法律原理、法律精神是存在的。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取决于证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够算2年”。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你若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