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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 2008-05-13
我于2004年10月将我的一栋房屋(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当时为了少缴税,合同上只写了4万元,我给甲交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甲将合同上的4万元给了我,另外2万元甲给我打了欠条,约定2006年12月31日付清。可是直到现在,经我多次催要,甲拒不给我所欠的2万元购房款。请问律师:我能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甲将房屋返还给我,我把钱退还给甲?若不能,我该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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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份书面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你只能依约履行。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偷税),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则合同无效。(文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