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建设事务所证书
2004市直工委优秀共产党员
建设领域百名优秀律师
文章来源: 点击:1411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8-05-13 12:00
清水 2008-05-13
胎儿因为医院错误用药要流产,医院要赔偿,胎儿能不能赔偿,有无主体资格怎么赔偿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胎儿未出生前暂不具备权利能力,在因第三人过错而致胎儿流产于母体时,一般将其视为母体的一部分加以保护。(甘艳律师)
上一篇: 律师您好! 我2006年4月在宜昌买一1993年建二手房(原为房改房,由于厂子倒闭...
下一篇: 律师你好!本人12月1日有一电子显示屏由宜昌某快递公司寄往深圳,结果被中途丢失
返回列表
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