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郑女士
电 话:0717-6900007 / 6900008 / 6900009
邮 箱:csblssws@163.com
地 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中心
B座17层
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本人12月1日有一电子显示屏由宜昌某快递公司寄往深圳,结果被中途丢失

  阿晋 2008-05-13

  律师你好!本人12月1日有一电子显示屏由宜昌某快递公司寄往深圳,结果被中途丢失。投递员与本人联系并告知物品已丢失,提出承担运费3倍的赔偿(说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该电子显示屏价值1700元,运费为35元,按对方所说,所得赔偿仅为物品价值的十七分之一,本人当然不能接受。经过交涉,对方列举了以下理由:“在发货方事先未注明物品名称和申报价值的状况下按普通物品进行赔偿,赠偿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元整。”本人仍不能接受。该快递公司此前与本人也有业务往来,且不论哪一次邮寄物品时,填完单收完费拿起待运物就走人,根本没告知任何需要作出特别注明的注意事项。请问律师:我能得到全额赔偿吗?我该怎样维权?希望能得到你的解答,谢谢!

  管理员回复

  你好!因邮包丢失导致的索赔案件时有发生,但对此类案件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还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关键还是看邮政企业是否是受《邮政法》保护的主体。如果是,就适用于《邮政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我国《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邮件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付邮费的两倍。所以,消费者如果邮寄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在邮寄单上注明,并选择保价方式———按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这样虽然需要多支付邮寄物品实际价值的1%的费用,不过,一旦物品丢失,可以按保价金额赔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赵鹏律师)


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