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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 2016-08-07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2010年7月12日,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李某対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花去医疗费18000元,经评定为10级伤残,李某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可是,由于当时急于抢救张某,虽然向交警部门报了案,但由于没有保护现场,致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做出事故认定书。请问张某能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李某和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谢谢您的解答
管理员回复
您好!张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交强险的赔付不以责任划分为是否赔偿的依据,只是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限额不同。另,此案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交强险的赔付不以责任划分为是否赔偿的依据,只是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限额不同。另,此案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交强险的赔付不以责任划分为是否赔偿的依据,只是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限额不同。另,此案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故双方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的或必须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颜永桃律师)